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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中文名称:湖北省毒理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Hubei Society of Toxicology,英文缩写HBST。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湖北省内从事毒理学工作的科技工作者及有关科技企事业单位和相关学术团体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团结和动员广大毒理学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积极开展国内外毒理学学术交流,普及毒理学科技知识,发现和推荐毒理学优秀科技人才;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精神;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科协和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内(湖北省武汉市卓刀泉北路6号),邮编:43007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学会的任务是围绕毒理学及相关学科领域开展以下活动: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气氛,促进学科发展。
二、 开展科普教育和继续教育,帮助会员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技术水平,促进科技向生产力转化。
三、编辑出版有关毒理学术期刊、科普读物、书籍及科技信息资料等。
四、接受委托,为医药、食品、农业、卫生、环保等科研、大专院校、企业、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服务,为科教兴鄂提供有关毒理学项目的评估、论证、科技成果鉴定,科技文献编审,为相关企业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五、开展省市间和国际间毒理学学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兄弟省市、国家和国际毒理学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
六、发现和推荐科技优秀人才,培养激励中青年科技人才成长,评选、奖励优秀科技成果和学术论文及科普作品。
七.积极引导会员为国家经济建设服务,为提高毒理专业水平多做贡献,业务上接收中国毒理学会的指导。
八.向党和政府反映广大毒理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九、 举办服务于会员的其他事业与活动等。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会员分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入会条件
一、个人会员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学会会员。
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主管以上职称并从事毒理学或相关专业的科技人员。
2.对口企业管理和技术人员。
二、单位会员
涉及毒理学业务,并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学术团体,愿意参加学会活动,支持学会工作,可向学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1. 个人会员,由本人申请,经会员介绍或专业委员会推荐,填写个人会员申请表一式两份,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本会会员。
2.团体会员,由单位申请,填写团体会员申请表,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发团体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学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
3.优先参加学会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
4.优先参加学会组织的国际间、国内区域性会议和选派参加国内外考察;
5.优先取得学会编制印的学术资料,在同等水平的情况下,优先在学会编印的刊物、资料上发表作品;
6.优先参加学会组织的优秀学术论文、科普作品评选和其他奖评活动;
7.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会员的义务:
1.遵守学会章程;
2.执行学会决议,接受学会委托的工作;
3.参加和资助本学会开展的有关学术与科普活动;
4.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对学会工作有重要贡献,做出突出成绩的会员经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推荐或评选,报常务理事会批准,授予优秀会员称号并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违反本会员章程或触犯刑律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取消其会籍。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动工作时,应办理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会员如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经本会提示,仍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1.决定学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3. 修改本会章程;
4. 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
5.审议会费标准;
6、决定终止事宜;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建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理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每届更换不少于五分之一。理事会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七、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筹备学术活动和表彰奖励活动;
十一、 制订本会活动计划;
十二、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原则上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第一、三、五、六、七、八、十、十一、十二等职责。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原则上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和学术造诣;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特殊情况延长年龄需经理事会2/3以上同意;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连续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担任。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条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常设办理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常设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在理事会下设办事机构秘书处(或学会办公室),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经费来源
一、政府财政和有关单位资助;
二、国内外单位、团体及个人捐赠;
三、学会组织的咨询服务收入;
四、举办各种科技事业收入;
五、会员会费
六、其他
第二十八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会章程经2010年4月10日召开的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